附录X: REACH法规附件XVII |
物质组或混合物(配物品)中的物质名称 | 限制条件 |
1. 多氯代三联苯(PCTs) | 不能被投放市场,或使用: - 作为物质 - PCTs质量分数高于50mg/kg(0.005%,w/w)的混合物(包括废油)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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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氯-1-乙烯(单体氯乙烯) CAS编号:75-01-4 EC编号:200-831-0 | 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体喷射剂。 含有氯乙烯作为推进剂的气体喷雾器不能被投放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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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第67/548/EEC号指令和第1999/45/EC号指令定义的视为危险的液体物质或混合物 | 1. 不能在以下场合下使用: -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灯和烟灰缸。 - 戏法和魔术 - 由一人或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3. 不可投放市场,如果具有以下性质,而且除非是由于财政的原因,否则不可含有色素或香料: -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R65或H304,且 - 可用作装饰灯的燃料,且 - 包装于不多于15升容量容器中。 4.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对于第3条所涵盖的在灯中使用的物质或混合物的包装上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触摸不到的地方。” 5、在不违背欧盟其他关于危险物质/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记法规的前提下,供应商 应保证,其产品在投放市场之前满足以下要求: (a) 标记有R65或H30的灯油应加上清晰可见和不易擦除的标记:“Keep lamps filled with this liquid out of the reach of children”;2010年12月1日后,“Just a sip of lamp oil — or even sucking the wick of lamps — may lead to lifethreatening lung damage”。 b 标记有R65或H30的烧烤打火机燃料在2010年12月1日后加上清晰可见和不易擦 除的标记:“Just a sip of grill lighter may lead to life threatening lung damage”。 (c)标记有R65或H30的灯油和烧烤打火机燃料在2010年12月1日后,须用容积不超 过1升的黑色不透明容器包装。 6、欧盟委员会最迟在2014年6月1日,要求欧洲化学管理局根据目前法规,制定关于禁 止(如果适当)标记有R65或H30的烧烤打火机燃料向公众供应的文件。 7、2011年12月1日后,将标记有R65或H30的灯油和烧烤打火机燃料投放市场的自然 人及法人,须每年向有关成员国的主管机构提交灯油和燃料的替代物质资料。成员 国应保证欧盟委员会可获取这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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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CAS编号:126-72-7 | 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产品。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
5. 苯 CAS编号:71-43-2 EC编号:200-753-785 | 1. 不允许玩具或玩具零部件中游离态苯的浓度高于5mg/kg (0.0005%,w/w)。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玩具或玩具零部件不能投放市场。 3. 不能投放市场, - 作为物质 - 当物质或混合物中苯的质量浓度大于或等于0.1%时。 4. 但第3条不适用于以下场合: (a) 第98/70/EC号指令所涵盖的汽车燃料。 (b) 用于工业生产的物质或混合物,其苯散发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 |
6. 石棉纤维: 6. 石棉纤维: a. 青石棉 CAS编号:12001-28-4 b. 铁石棉 CAS编号:12172-73-5 c. 直闪石 CAS编号:77536-67-5 d. 阳起石 CAS编号:77536-66-4 e. 透闪石 CAS编号:77536-68-6 f. 温石棉 CAS编号:12001-29-5 CAS编号:132207-32-0 (温石棉有两个CAS编号) | 1. 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有此种纤维的物品的出售使用。 但是,成员国可以把含有温石棉的用于电解设备的隔膜(第f点)的出售和使用除外,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或有不含石棉纤维的替代品可用为止,其使用期越短越好。 2011年6月1日前,利用这一豁免的成员国应该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包括,电解装置所用石棉的替代物的可用性以及为研发此类替代物所做的努力,为保护工人健康所采取的措施,温石棉的来源和数量,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数量及来源,设想的结束豁免的日期。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获得。 接到报告以后,委员会应该要求管理局根据REACH法规第69条准备文档以说明禁止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投放市场和使用。 2. 允许第1条所提及的在2005年1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使用,直到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但成员国出于保护健康原因可在上述物品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之前,禁用上述物品的使用。 成员国可以允许在采取了具体措施能够给予人的健康高水平保护的情况下,第1条所提及在2005年1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投放市场。成员国应该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将这些措施告知委员会。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所得。 3.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保证如按此前废除的规定所允许出售和使用的这些纤维及含有这些纤维的物品带有符合本法规附件7规定的标签。 |
7. 三吖啶基氧化磷化氢 CAS编号:545-55-1 | 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产品。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
8. 多溴联苯;多溴化联苯(PBB) CAS编号:59536-65-1 | 1.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产品。 2.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
9. (a) 肥皂树粉及其含皂草苷的衍生物 CAS编号:68990-67-0 EC编号:273-620-4 (b) Helleborus viridis 和 Helleborus niger根茎粉 (c) Veratrum album 和 Veratrum nigrum根茎粉 (d) 对二氨基联苯和/或其衍生物 CAS编号:92-87-5 EC编号:202-199-1 (e) 邻-硝基苯甲醛 CAS编号:552-89-6 EC编号:209-025-3 (f) 木材粉 | 1. 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3. 但是,第1条和第2条不适用于含有不多于1.5毫升液体的臭气弹。 |
10. (a) 硫化铵 CAS编号:12135-76-1 EC编号:235-223-4 (b) 硫氢化铵 CAS编号:12124-99-1 EC编号:235-184-3 (c) 多硫化铵 CAS编号:9080-17-5 EC编号:232-989-1 | 1. 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3. 但是,第1条和第2条不适用于含有不多于1.5毫升液体的臭气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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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溴乙酸的挥发酯类: (a) 溴乙酸甲酯 CAS编号:96-32-2 EC编号:202-499-2 (b) 溴乙酸乙酯 CAS编号:105-36-2 EC编号:203-290-9 (c) 溴乙酸丙酯 CAS编号:35223-80-4 (d) 溴乙酸丁酯 CAS编号:18991-98-5 EC编号:242-729-9 | 1. 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3. 但是,第1条和第2条不适用于含有不多于1.5毫升液体的臭气弹。 |
12. 2-萘胺及其盐类 CAS编号:91-59-8 EC编号:202-080-4 | 下面的要求适用于12到15: 当物质或混合物中以重量计的浓度大于0.1%时不得投放市场。 |
13. 对二氨基联苯及其盐类 CAS编号:92-87-5 EC编号:202-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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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硝基联苯 CAS编号:92-93-3 EC编号:202-204-7 |
15. 4-氨基联苯;苯基苯胺及其盐类 CAS编号:92-67-1 EC编号:202-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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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铅的碳酸盐 (a) 中性无水碳酸铅(PbCO3) CAS编号:598-63-0 EC编号:209-943-4 (b)三铅-二碳酸根-氢氧化铅(2PbCO3-Pb(OH)2) CAS编号:1319-46-6 EC编号:215-290-6 | 不得用作油漆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并投放市场。 但是,成员国应该根据ILO公约13有关颜料中铅白与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允许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 |
17. 铅的硫酸盐 (a) PbSO4(1:1) CAS编号:7446-14-2 EC编号:231-198-9 (b) PbxSO4 CAS编号:15739-80-7 EC编号:239-831-0 | 不得用作油漆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并投放市场。 但是,成员国应该根据ILO公约13有关颜料中铅白与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允许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 |
18. 汞化合物 | 1. 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而用于以下用途: (a) 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 污着: - 船壳 -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b) 木材防腐 (c) 用于耐磨损的工业纺织品和用于制造该纺织品的纱线的化学防护剂 (d) 不考虑其用途,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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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a. 汞 | 1. 不得投放市场: (a) 热温度计 (b) 销售给公众的其它测量仪器(例如压力计, 气压计, 血压计, 除了热温度计以外的其它温度计)。 2. 第一条限制条件不适用于2009年4月3日前已经在欧美内使用的测量仪器。但是成员国可以限制或禁止这类仪器投放市场。 3. 第一条b款限制条件不适用于以下用途: (a) 截止2007年10月3日已经存在50年的测量仪器。 (b) 在2009年10月3日前的气压计。 4. 2009年10月3日起,委员会应该进行评估提供用于医疗保健以及其它专业或工业用途的含汞血压计及其它测量仪器的安全可靠并且经济技术可行的替代品的可能性。在评估的基础上或者只要有信息表明血压计和其它含汞测量仪器的安全可靠的替代品存在,委员会就应该,如果恰当的话,提出立法的建议以延伸第一条关于用于医疗保健和其它专业或工业用途的血压计和其它测量仪器的限制条件,以便不管什么时候淘汰测量仪器中汞的使用都是经济技术可行的。 第18a 修订如下: (1) 将第4 点删除( 即“ 2009 年10 月3 日前,欧盟将会对含汞的血压计和 其他医疗相关的测量器具的技术性和经济适用性进行核查。若证明对人体有害, 则将会对含汞的血压计等医疗相关的测量器具进行限制。以使得含汞的医疗相 关的测量器具逐步被淘汰” ) (2) 添加了第5~8 点: 5. 以下含汞的供工业和专业使用的测量工具, 在2014 年4 月10 日后不得投 放市场: (a) 气压计; (b) 湿度计; (c) 压力计; (d) 血压计; (e) 体积描记器用应变仪; (f ) 张力计; (g) 温度计和其他非电子温度测量设备。 限制也适用于(a)~(g)的测量仪器,该测量仪器以未灌入汞的形式投放市场( 但 是将会被灌入汞)。 6. 第5 点的限制不适用于: (a) 用于以下用途的血压计: (i) 持续至2012 年10 月10 日的病理学研究; (ii) 作为无汞血压计的临床验证研究的参考标准。 (b) 至2017 年10 月10 日, 专门用于需依据标准完成的要求使用水银温度计 的测试; (c) 用于校准铂电阻温度计的汞三相点电池。 7. 以下含汞的供工业和专业使用的测量工具, 不得在2014 年4 月10 日后投 放市场: (a) 汞比重瓶; (b) 用于测定软化点的计量装置。 8. 第5~7 点不适用于: (a) 截至2007 年10 月3 日, 已超过50 年的测量仪器; (b) 历史和历史目的的公众展览中展示的测量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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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砷化合物 | 1. 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目的是用于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染: - 船壳 -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2. 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目的是用于处理工业用水,不管什么作用。 3. 不得用于木材防腐。而且,用其处理过的木材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4. 第3条中废止的部分规定 (a)关于用于木材防腐的物质或混合物:这些物质仅可用于真空或压力浸渗木材的工业设备,且条件是浸渗液是铜,铬,砷(简记为CCA)的C型无机化合物溶液。经此种处理后的木材在防腐剂固着未完成前不可出售。 (b) 关于(a)中用CCA溶液处理过的工业设备中的木材:在其结构的整体性未经破坏不会威胁人和牲畜的安全而且在其使用期限中与公众的皮肤接触的可能性很小的条件下,可供专业人员或工业使用 - 公共建筑和农业建筑,写字楼,工业用房中使用的建筑木材 - 桥梁及架桥工程 - 在淡水及咸水地区作为建筑木材,例如桥梁和码头。 - 作为噪声屏障 - 作为防止雪崩的器械 - 作为高速公路安全围栏和路障 - 作为圆形去树皮针叶树牲畜栏柱 - 保持土壤的构造物 - 作为电力传输和电讯用电线杆 - 作为地下铁的枕木 (c)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所有上市销售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应单独标注:“仅供专业人员及工业设备使用,含砷”。而且,所有成捆销售的木材也应标注:处理时需戴手套,切割或其他手工制作时需戴防尘面具和护目镜。木材产生的废物应作为危害物质由经批准的相关部门处理。 (d) (a)中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可用于以下用途: - 用于无论何种用途的居家或家庭建筑- 可能会与皮肤频繁接触的任何用途 - 用于装船运中的水 - 除(b)中牲畜栏柱和建筑以外的农业用途 - 任何可能与供人类或牲畜食用的食品或其半成品接触的用途 5. 用砷化合物处理过的木材在2007年9月30日前已经使用或者投放市场,根据第四条可以保持不动和继续使用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 6. 用CCA的C型溶液处理过的木材在2007年9月30日前已经使用或者投放市场,根据第4条: - 与第4条(b), (c), (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使用或重复使用, - 与第4条(b), (c), (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投放市场。 7. 成员国可以允许2007年9月30日前已经在使用的使用CCA其它类型溶液处理的木材在以下条件下继续使用: - 与第4条(b), (c), (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使用或重复使用, - 与第4条(b), (c), (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投放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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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有机锡化合物 | 1. 当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用于自由组合涂料的生物杀虫剂中时不可在市场上出售。 2. 不得上市或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而用于生物杀虫剂以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着: (a) 无论长度,航行于海,海岸,河口以及内陆水道和湖泊的船舶; (b)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c)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3. 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4、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 (a)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如三丁基锡(TBT)化合物和三苯基锡(TPT)化合物不得 在2010年7月1日后使用假如它们在物品或部件中锡当量质量分数大于0.1%。 (b)不符合条的物品,不得于2010年7月1日后投放市场,除非该物品在该日期前 已经在欧盟投入使用。 5、二丁基锡(DBT) 化合物 (a)二丁基锡(DBT)化合物于2012年1月1日后不得在向公众供应的混合物和物品中 使用,假如它在混合物、物品或部件中锡当量质量分数大于0.1%。 (b)不符合(a)条的混合物和物品,不得于2012年1月1日后投放市场,除非该物品在 该日期前已经在欧盟投入使用。 (c)作为例外, (a)和(b)在2015年前不适用于以下向公众供应的物品或混合物: ——单组分或双组分室温硫化密封胶(RTV-1与RTV-2密封胶)及胶粘剂; ——应用于物品的含DBT化合物作为催化剂的油漆和涂料; ——软聚氯乙烯(PVC)型材或软硬PVC共挤型材; ——户外使用的涂有含DBT化合物的PVC作为稳定剂的纺织品; ——户外使用的雨水管、排水槽及基接头,同时也包括房顶及门面所用的材料。 (d)作为例外,(a)和(b)不适用于受(EC)No. 1935/2004规管的材料和物品。 6、二辛基锡(DOT)化合物 (a)二辛基锡(DOT)化合物于2012年1月1日后不得在以下向公众供应的混合物和物 品中使用,如果它在混合物、物品或部件中锡当量质量分数大于0.1%: ——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 ——手套 ——与皮肤接触的鞋类或鞋类部件 ——墙和地板覆盖物 ——儿童产品 ——女性卫生用品 ——尿布 ——双组分室温硫化模具(RTV-2模具) (b)不符合的物品不得于2012年1月1日后投放市场,除非该物品在该日期前已经在欧盟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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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二-μ-氧-正丁基锡羟基硼烷; 二丁基锡氢硼烷C8H19BO3Sn(DBB) CAS编号:75113-37-0 EC编号:401-040-5 | 当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中该物质的浓度大于或等于0.1%时不得在市场上出售。但是,当其仅用于转化到物品中时,其中该物质的浓度不大于或等于0.1%,此时此规定对这一化合物(DBB)或其混合物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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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五氯代苯酚及其酯类 CAS编号:87-86-5 EC编号:201-778-6 | 不能投放市场,以下用途: - 作为物质, - 当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成分时,其质量浓度大于或等于0.1%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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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镉 CAS编号:7440-43-9 EC编号:231-152-8 及其化合物 (1) 对于第23 条的第1 点的第1 和第2 小段替换为以下部分: 1. 不得用于合成有机聚合物(以下简称“塑胶材料”)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 ——聚氯乙烯(PVC)[3904 10][3904 21] ——聚亚胺酯(PUR)[3909 50] ——低密度聚乙烯酯(LDPE),当其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3901 10] ——醋酸纤维素(CA)[3912 11] ——乙酸丁基纤维素(CAB)[3912 11] ——环氧树脂[3907 30] ——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3909 20] ——尿素-甲醛(UF)树脂[3909 10] ——不饱和聚酯(UP)[3909 91] ——聚乙烯对苯二甲酸酯(PET)[3907 60] ——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PBT) ——透明/普通聚苯乙烯[3903 11]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交联聚乙烯(VPE) ——高耐冲聚苯乙烯 ——聚丙烯(PP)[3902 10] 从上述所列的塑胶塑料中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当镉在其其塑胶材料中的含量高于0.01%时,不得 投放市场。 (2) 对于第23 条的第1 点中加入以下部分: 2012 年11 月19 日前,依据REACH 法规第69 章规定,欧盟委员会应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依 据附件XV 准备物质卷宗,以评估除在以上所列的塑胶材料中使用镉是否应被限制。 | 为了这一条,方括号中的代码和章节是指关税的代码和章节以及由欧盟理事会建立的第2658/87 EEC号(* OJL 256, 7.9.1987 p. 42.)海关关税统计学术语。 1. 不得用于对由下列物质和混合物生产的物品着色: (a) 聚氯乙烯(PVC) [390410] [390421] [390422] - 聚亚胺酯(PUR) [390950] - 低密度聚乙烯(ld PE),当其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390110] - 醋酸纤维素(CA) [391211] [391212] - 乙酸丁酸纤维素(CAB) [391211] [391212] - 环氧树脂(MF) [390730] - 尿素甲醛 (UF) 树脂 [390920] - 不饱和聚酯(UP) [390791] - 聚乙烯对苯二酸酯(PET) [390760] - 聚丁烯对苯二酸酯(PBT) - 透明/普通聚苯乙烯 -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 交联聚乙烯(VPE) - 高压聚苯乙烯 - 聚丙烯(PP) [390210] (b) 油漆/颜料 [3208][3209] 但是,若油漆、颜料中锌的含量较高,镉的残余浓度应越低越好,其质量浓度无论如何不得超过0.1%。 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由上述被镉着色过的物质或混合物制造所得的物品或物品的零部件的成分,当其塑材中镉的质量含量高于0.1%时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2. 但是,第1段不适用于因安全原因而着色的物品 3. 不可用作试剂来稳定以下由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造的混合物或物品: - 包装材料(袋子,容器,瓶子,盖子)[39232910] [392041] [392042] - 办公及学校用品 - 家具和汽车车身的填充物或类似用途[392630] - 服装和服饰的配件(包括手套)[392620] - 地板及墙面的包覆材料[391810] - 经浸渍,涂覆,包裹,或压合处理过的纺织品[590310] - 人造革[4202] - 留声机唱片[852410] - 管件及其接头[391723] - 双开式弹簧门 - 公路运输车辆(内部,外部,车身下部) - 用于建筑和工业用钢板的涂层 - 电线绝缘 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由上述由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造,经含镉物质稳定化处理的混合物,物品或物品的零部件,当其中镉的质量含量高于0.01%时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4. 但是,第3条不适用于因安全原因使用镉基稳定剂的混合物和物品。 5. 在本法规中,镉镀层指金属镉以任何形式沉积或包覆于金属表面。 镉镀金属物品或物品的零部件不可用于以下领域/用途: (a) 用于以下用途的设备和机器:- 食品生产:[8210] [841720] [841981] [842111] [842122] [8422] [8435] [8437] [8438] [847611] - 农业:[841931] [842481] [8432] [8433] [8434] [8436] - 冷藏和冷冻[8418] - 印刷和书籍装订[8440] [8442] [8443] (b) 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 家用物品[7321] [842112] [8450] [8509] [8516] - 家具[8465] [8466] [9401] [9402] [9403] [9404] - 卫生用具[7324] - 中央空调及中央供暖设备[7322][8403][8404][8415] 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 镀镉物品或物品的组成部分,当用于(a)和(b)中论及的领域/用途时,(b)中论及的领域/用途的物品不可在市场上出售。 6. 当用于以下(a)和(b)中论及的领域/用途,以及以下(b)中列出的领域生产的物品时,第5条所论及的规定也适用于对镀镉物品或此物品的零部件: (a) 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 纸和纸板[841932] [8439] [8441] - 纺织品和服装[8444] [8445] [8447] [8448] [8449] [8451] [8452] (b) 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 工业加工设备和机器[8425] [8426] [8427] [8428] [8429] [8430] [8431] - 公路与农用车辆 [第87章] - 全部车辆[第86章] - 船舶[第89章] 7. 但是,第5,6条的限制不适用于: - 用于航空的,航天的,矿产开采的,近海的和核能部门的,其用途要求高安全 标准和公路与农用车辆,全部车辆和船舶中的安全设施时的物品或物品零部件; 出于安装设备可靠性的考虑,用于任何部门的电气插头。 (EU)NO 494 /2011增加了8,9,10,11条 8.铜焊填料的镉的质量分数不可大于0.1%在本段中,铜焊即结合了使用合金的连接技术, 其温度在450以上。 9.作为豁免,第8段不可应用铜焊填料于防护或航空,且铜焊填料用于安全原因。 20若含量高于0.01%,则其不可投放市场: (i)用于制造珠宝的金属珠或其他金属组件; (ii)珠宝的金属部分和仿造珠宝及头饰,包括: --手镯、项链和戒指; --穿透性的珠宝; --腕表和腕带 --胸针和袖口。 11作为豁免,第10段在2011年12月10日前不可应用于产品投放市场、超过50年的首饰在 2011年12月10日时不可投放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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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单甲基四氯二苯基甲烷 商品名:Ugilec 141 CAS编号:76253-60-6 | 1. 不能将此物质及其混合物的投放市场或使用 含有此物质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2. 作为例外,第1条不适用于: (a) 到1994年6月18日已经在使用的设备和机器,直到这些设备和机器被弃置; (b) 在1994年6月18日前在一成员国内已经使用的设备和机器处于保养的情况下。 然而,各成员国可基于保护健康和环境,在其境内在这些设备和机器被弃置前禁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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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单甲基二氯二苯基甲烷 商品名:Ugilec 121,Ugilec 21 | 不能将此物质及其混合物的投放市场或使用 含有此物质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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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单甲基二溴二苯基甲烷;溴苯甲基甲苯,异构体混合物; 商品名:DBBT CAS编号:99688-47-8 | 不能将此物质及其混合物的投放市场或使用 含有此物质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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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镍 CAS编号:7440-02-0 EC编号:231-111-4 及其化合物 | 1 不得用于: (a)在由穿刺引起的伤口愈合过程中插入耳孔和人体其他刺穿部位的耳钉或其他类似物品,除非其中镍的释放量低于0.2μg/cm2/(迁移限量); (b) 与皮肤有直接及长期接触的物品,如: - 耳环 - 项链,手镯和手链,踝饰,戒指。 - 手表壳、表带和带扣。 - 铆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等用在服装上的物件, 如果这些与皮肤有直接及长期接触的物品中镍的释放率超过了0 .5ug/cm2/周。 (c) 对于那些在(b)中列出的具有无镍镀层的物品,除非这种镀层足以保证在至少两年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从这些物品的与皮肤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部位释放出的镍的速率不超过0.5ug/cm2/周。 2. 第一条中涉及的物品,除非其符合那些段落中规定的要求,否则不能投放市场。 3. 为欧洲标准委员会(CEN)所批准的标准可作为检验物品是否符合第1、第2段要求的测试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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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在欧盟第1272/2008/EC号法规的附录VI的第三部分中出现的那些分类为1A类或1B类(Table 3.1)或1类或2类(Table 3.2)致癌物质,并列表如下: - 1A类(Table 3.1)或1类(Table 3.2)致癌物质列表于附件1中 - 1B类(Table 3.1)或2类(Table 3.2)致癌物质列表于附件2中 | 在不违背本附件其他部分的情况下,下述情况适用于条目28-30: 1. 不得投放市场,以下情况: - 物质 - 其它物质的成分 - 混合物 用于以单个浓度大于或等于下列各项的向公众销售的物质和混合物: - 既根据法规1272/2008/EC附件VI中第三部分中具体规定的相应浓度,也 - 根据指令1999/45/EC所具体规定的相应浓度。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前,此类物质和混合物的包装必须具有清晰可见和不易擦除的标记如下: “仅限于专业人士使用” 2. 以部分废除方式,第1条不适用于: (a) 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1/82/EC和指令2001/83/EC所定义的医药和兽药; (b) 如理事会指令76/768/EEC所定义的化妆品; (c) 下面的燃料和油类产品: - 指令98/70/EC所涵盖的发动机燃料: - 拟用作移动或固定燃烧装置燃油的矿物油 - 装在密闭系统中出售的燃料(如液化气钢瓶); d)指令1999/45/EC中涵盖的美术颜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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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在欧盟第1272/2008/EC号法规的附录VI的第三部分中出现的那些分类为1A类或1B类(Table 3.1)或1类或2类(Table 3.2)致畸(诱导有机体突变物质)物质,并列表如下: - 1A类(Table 3.1)或1类(Table 3.2)致畸物质列表于附件3中 - 1B类(Table 3.1)或2类(Table 3.2)致畸物质列表于附件4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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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在欧盟第1272/2008/EC号法规的附录VI的第三部分中出现的那些分类为1A类或1B类(Table 3.1)或1类或2类(Table 3.2)生殖毒性物质,并列表如下: - 1A类对性功能及生殖能力有副作用(Table 3.1)或1类标记R60(可能伤害生殖能力)或R61(可能伤害胎儿)(Table 3.2)生殖毒性物质列表于附件5中 - 1A类对性功能及生殖能力有副作用(Table 3.1)或1类标记R60(可能伤害生殖能力)或R61(可能伤害胎儿)(Table 3.2)生殖毒性物质列表于附件5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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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a) 杂酚油;清洗用油 CAS 编号:8001-58-9 EC 编号:232-287-5 (b) 杂酚油;清洗用油 CAS 编号:61789-28-4 EC 编号:263-047-8 (c) 干馏油(煤焦油),萘油;萘油 CAS 编号:84650-04-4 EC 编号:283-484-8 (d) 杂酚油,苊的馏分;清洗用油 CAS 编号:90640-84-9 EC 编号:292-605-3 (e) 蒸馏物(煤焦油),上层馏分;重蒽油 CAS 编号:65996-91-0 EC 编号:266-026-1 (f) 蒽油 CAS 编号:90640-80-5 EC 编号:292-602-7 (g) 焦油酸,煤,原油;粗苯酚 CAS 编号:65996-85-2 EC 编号:266-019-3 (h) 杂酚油,木材 CAS 编号:8021-39-4 EC 编号:232-419-1 (i) 碱性的低温焦油;煤提取物中的碱性低温焦油 CAS 编号:122384-78-5 EC 编号:310-191-5 | 1. 不允许作为物质或在用于木材加工的混合物投放市场。而且,不允许这样加工的木材投放市场。 2. 然而,以部分废除的方式: (a) 关于这些物质和混合物:只有当它们包含的成分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被用于在工业设施中的木材加工,或由欧共体关于保护工人的法律所涵盖的专业人士就地再处理: (i) 苯并芘的质量浓度低于50mg/kg (0.005%),且 (ii) 可被水萃取的酚的质量浓度低于3%。 在工业设施中或由专业人士进行木材加工所用的这类物质和混合物: - 只有当包装容积不低于20L时才可以投放市场。 - 不能销售给消费者。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其包装上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仅用于工业设施或专业加工。” (b) 关于在工业设施中或由专业人士按照(a)加工的第一次投放市场或就地再处理的木材:仅允许用于专业及工业用途,如铁路运输,电力输送及电信行业,构筑栅栏,农业用途(如支撑树木的木桩)以及港口和航运。 (c) 第1条关于投放市场的禁令不适用于2002年12月31日以前用列于31(a)中的物质处理的木材和投放到二手市场再利用的木材。 3. 2(b)和2(c)条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能用于: - 建筑物内,不论用于何种用途 - 玩具 - 游乐场 - 公园,花园以及其他与皮肤有频繁接触风险的户外娱乐休闲设施 - 庭院类家具,如野餐桌 - 包括如下内容在内的任何用于制造,使用及再处理的物品: - 种植用容器 -可能与原料、中间体及预定为人和/或动物消费用的成品接触的包装 - 其他有可能污染上面提到的物品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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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氯仿 CAS 编号:67-66-3 EC 编号:200-663-8 33.根据(EU)No 276/2010,39条删除 | 在不与本附录其它部分相抵触的情况下,下面的条目适用于32-38条。 1. 不得投放市场,以下用途: - 作为物质 - 作为其他物质或混合物的成分且重量百分比浓度大于或等于0.1% 这些物质或混合物意图销售给公众或/和用于诸如表面清洗或纺织品清洗这样的广泛用途。 2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含有这些物质的质量浓度不高于或等于0.1%的此类物质和混合物,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其包装上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仅用于工业设施”。 以部分废除的方式,本法规不适用于: (a) 指令2001/82/EC和指令2001/83/EC所定义的医药和兽药; (b) 指令76/768/EEC所定义的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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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1,2-三氯乙烷 CAS 编号:79-00-5 EC 编号:201-1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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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2,2-四氯乙烷 CAS 编号:79-34-5 EC 编号:201-1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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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1,1,2-四氯乙烷 CAS 编号:63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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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氯代戊烷 CAS 编号:76-01-7 EC 编号:200-9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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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1-二氯乙烯 CAS 编号:75-35-4 EC 编号:200-864-0 注释:对于1,1,1-三氯乙烷;三氯甲烷 (CAS 编号:71-55-6;EC 编号:200-756-3)和碳的四氯化物-四氯化碳(CAS 编号:56-23-5;EC 编号:200-262-8),法规No. 2037/2000/EC已经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为避免重复,所以将从该附录中删除。 39.根据(EU)No 276/2010,39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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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符合理事会指令67/548/EEC易燃性准则的物质,被划分为可燃,易燃和极易燃三类,无论其是否出现在法规No. 1272/2008/EC (CLP法规)附件VI的第三部分中。 | 1 其本身或其混合物不得用于气雾发生器投放市场,用于公众娱乐及装潢目的,例如: - 主要用于装潢的金属闪光片 - 人造雪和人造霜 - 狂欢时用的气垫 - 喷射彩条 - 仿真排泄物 - 聚会时用的号角 - 装饰彩屑及泡塑 - 人造蛛网 - 臭气弹 2.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上述气雾发生器的包装必须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仅供专业人士使用”。 3. 以部分废除的方式,第1和第2条不适用于指令75/324/EEC (OJ L 147, 9.6.1975, p. 40.) 第8(1a)条所提到的气雾发生器。 4. 第1和第2条所提到的气雾发生器,除非符合既定的要求,否则不能投放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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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六氯乙烷 CAS 编号:67-72-1 EC 编号:200-6664 | 不得作为意图用于有色金属材料的加工处理的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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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13个碳原子的烷烃;短链氯代石蜡(SCCPs)(根据(EU)No 126/2013此条删除) CAS 编号:85535-84-8 EC 编号:287-476-5 | 如果用作物质或其他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且其含量超过1%(w/w),以下用途,则不得投放市场。 - 金属加工 - 皮革保养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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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偶氮染料和偶氮 | 1. 由一个或多个偶氮基团还原裂解产生的偶氮染料,它会释放出一个或几个本法规附录8中所列出的芳香胺,根据附录10列出的检测方法,其在成品或已染色部分中达到可检出浓度,大于30mg/kg(即:0.003%,w/w),则不允许用于可能会与人类皮肤或口腔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及皮革物品,例如: - 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毛发,头套,帽子,尿布及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 鞋靴,手套,手表表带,手提包,钱夹,公文包,椅套,可挂在颈部的挂包, - 布或皮革制玩具及以布或皮革作服装的玩具 - 面向最终消费者的纱线和其他纤维物品 2. 此外,第1条中所提到的纺织品和皮革物品,除非它们符合其中所提的要求,否则不允许投放市场。 3. 包含在本法规附录9‘偶氮染料列表’中的偶氮染料,不允许投放市场或以质量浓度超过0.1%的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的形式用于纺织品和皮革的染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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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联苯醚的五溴代衍生物C12H5Br5O(此条已删除) | 1. 以下形式不得投放市场, - 物质- 质量浓度高于0.1%混合物 2. 如果该物质在物品或阻燃部分中质量浓度高于0.1%,则该物品就不能投放市场 3. 部分废除的方式,第2条不适用于以下: - 2004年8月15日前已经在使用的物品 - 欧盟指令2002/95/EC规管范围内的电子电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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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联苯醚的八溴代衍生物C12H2Br8O | 1. 以下形式不得投放市场, - 物质 - 质量浓度高于0.1%混合物 2. 如果该物质在物品或阻燃部分中质量浓度高于0.1%,则该物品就不能投放市场 3. 部分废除的方式,第2条不适用于以下: - 2004年8月15日前已经在使用的物品 - 欧盟指令2002/95/EC规管范围内的电子电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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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a) 壬基酚 C6H4(OH)C9H19 CAS 编号:25154-52-3 EC 编号: 246-672-0 (b) 乙氧基化壬基酚(C2H4O) nC15H24 O | 不允许该物质或以质量浓度等于或高于0.1%的混合物组分的形式投放市场,用于下列目的: (1) 工业和公共机构清洁,以下情况除外: - 受控密闭干洗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 专业处理洗涤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2) 家用清洗; (3) 纺织品和皮革加工,以下情况除外: - 不排入废水的加工, - 专业加工系统,其加工用水在有机废水处理前,经预处理完全除去有机成分(羊皮脱脂); (4) 乳化剂,农用乳头浸沾消毒液; (5) 金属物品,以下情况除外: -受控密闭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6) 纸浆和纸张的制造; (7) 化妆品; (8) 其他个人护理用品,以下除外: - 杀精子剂 (9) 杀虫剂和生物农药中的复合赋形剂。但是,国家授权的含有乙氧基化壬基酚的杀虫剂或生物杀灭产品例如2003年7月17日之前授权的复合赋形剂,不受此限制条件的要求直达其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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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水泥(六价铬) | 1. 水泥和含有水泥的混合物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如果当其脱水时,以水泥总干重计,含有0.0002%以上的可溶性六价铬。 2. 如使用还原剂,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水泥和含有水泥的混合物的包装必须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标注以下信息:包装日期,保持还原剂活性以及保持可溶性六价铬含量低于第1条所述限量的适宜条件和期限。 3. 以部分废除的方式,第1和第2条不适于在受控密闭及全自动工艺流程中,完全由机器处理,其流程中无与皮肤接触可能的水泥和含有水泥的混合物。 (EU)No 301/2014,对六价铬的限量要求进行了修订 5.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皮革制品中若其中的六价铬在皮革中百分含量≥3mg/kg(0.0003%),则不得投放市场。 6.含有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皮革部分的制品若其中的六价铬在皮革中的百分含量≥3mg/kg(0.0003%),则不得投放市场。 7.第5条和6条不适用于2015年5月1日前已到达最终用户手中的二手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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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甲苯 CAS 编号:108-88-3 EC 编号:203-625-9 | 不允许该物质或质量分数等于或高于0.1%的胶黏剂和喷涂油漆投放市场,直接销售给一般公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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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三氯苯 CAS编号:: 120-82-1 EC 编号:204-428-0 | 不允许该物质或以质量分数等于或高于 0.1%(w/w)的混合物投放市场,以下情况除外: - 合成用的中间体;或 - 在闭合化学用作氯化反应处理溶剂;或 - 用于生产1,3,5-三硝基基-2,4,6-三氨基苯 (1,3,5-trinitro-2,4,6-triaminobenzene;TAT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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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多环芳烃(PAH) (a)苯并芘 (BaP) CAS 编号:50-32-8 (b) 苯并芘 (BeP) CAS 编号:192-97-2 (c) 苯并蒽(BaA) CAS 编号:56-55-3 (d) 屈 (CHR) CAS 编号:218-01-9 (e) 苯并荧蒽 (BbFA) CAS 编号:205-99-2 (f) 苯并荧蒽 (BjFA) CAS 编号:205-82-3 (g) 苯并荧蒽 (BkFA) CAS 编号:207-08-99 (h) 二苯并蒽 (DBAhA) CAS编号:53-70-3 | 1. 2010年1月1日开始,如果填充油含有下述成分,不允许投放市场和生产轮胎或轮胎零件时使用: -超过1mg/kg的BaP 或 -总量超过10mg/kg之所有表列的PAHs 根据IP346:1998(未使用润滑底油和石油沥青中PCA含量测定法——二甲亚砜折射提取法)萃取方法所得PCA质量分数小于3%时,倘若满足BaP限量要求,且被列入PAH目录,与PCA萃取的测量值的相关性,被生厂商或进口商每六个月或每次操作更改时进行控制,上述含量限制不在适用。 2. 再者,2010年1月1日以后制造的再生胎及胎面所含填充油如超过第1条限值者,将不得投放市场。 根据ISO 21461(硫化橡胶——硫化橡胶中芳香烃油成分鉴定标准),如果硫化橡胶混合物中Bay质子百分比低于0.35%,上述限量不在适用。 3. 由于损毁而翻新的轮胎,如果填充油含量没有超过第1条中规定的限量,则第2条不再适用。 4. 本法规中指的“轮胎”是指以下条件涵盖的车辆轮胎: - 欧盟2007年9月5日颁布的2007/46/EC指令框架认可的机动车辆及其拖车。 - 欧盟2003年5月26日颁布的2003/37/EC指令承认的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及其拖车,可互换拖的机械以及他们的系统,部件和单独的技术单元,和 - 欧盟2002年3月18日颁布的2002/24/EC指令相关认可的2轮或3轮机动车辆和取代92/61/EEC指令。 (EU)NO 1272/2013,增加了5-8条 5.消费品中含有橡胶或塑料部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直接和长期或短期重复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接触。 有两种不同的限制值,这取决于产品的类型: 限制:1 mg/kg (0.0001%) 产品包括(其中包括): 体育器材,如自行车,高尔夫球杆,球拍; 家用厨房器具,手推车,学步车; 室内使用的工具; 服装,鞋类,手套和运动服; 手表带,手腕带,口罩,头箍。 6.限制: 0.5 mg/kg (0.00005%) 产品包括 玩具(包括活动玩具); 婴幼儿护理物品 这些限制值是按照部件的重量计算。 7.作为对条款5和6的豁免,该两项不适用于首次投放市场为2015年12月27日前的物品。 8在2017年12月27日前,考虑到新的科学信息,包括上述提及的物品中的PAHS迁移限量及替代材料信息,委员会应审查第5和6款的规定,若合适,应对其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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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下列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或其它涵盖此物质的CAS-和EC-No.) 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 (DEHP) CAS 编号:117-81-7; EC 编号:204-211-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CAS 编号:84-74-2; EC 编号:201-557-4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BBP) CAS编号:85-68-7; EC编号:201-622-7 | 1. 不可作为玩具或儿童护理品的物质或混合物的成分,假如其浓度大于或等于塑化物质之0.1% (重量百分比)者。 2. 玩具或儿童护理品所含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浓度高于塑化物质之0.1% (重量百分比)者不应置于市场。 3. 欧盟委员会应于2010年1月16日前,依据新的物质和替代品的科学资讯评估相关规定,并据以进行修正。 4. 在此目的的基础上,“儿童护理品”指任何为了帮助儿童睡眠、娱乐、喂食和授乳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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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下列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或其它涵盖此物质 CAS-和EC-No.)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NP) CAS编号:: 28553-12-0; 68515-48-0 EC编号::249-079-5;271-090-9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DIDP) CAS编号:: 26761-40-0; 68515-49-1 EC编号::247-977-1; 271-091-4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CAS编号:: 117-84-0; EC编号::204-214-7 | 1. 不可作为玩具或儿童护理品的物质或混合物的成分,假如其浓度大于或等于塑化物质之0.1% (重量百分比)者。 2. 玩具或儿童护理品所含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浓度高于塑化物质之0.1% (重量百分比)者不应置于市场。 3. 欧盟委员会应于2010年1月16日前,依据新的物质和替代品的科学资讯评估相关规定,并据以进行修正。 4. 在此目的的基础上,“儿童护理品”指任何为了帮助儿童睡眠、娱乐、喂食和授乳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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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全氟辛烷磺酸化合物(PFOS) C8F17SO2X X=(OH, 金属盐 (O-M+),卤化物,氨基化合物以及其它衍生物包括聚合物。 (此条已删除) 备注: ① 2011年3月2日,欧盟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No 207/2011,对REACH法规附件XVII进行了修订。将原附件XVII中的第44条及第53条删除,涉及联苯醚的五溴代衍生物和全氟辛烷磺化物(PFOS)。 | 1. 不得作为物质或其浓度不低于50mg/kg (0.005%,w/w)的混合物投放市场。 2. 在半成品或成品中,或它们的部件中,以含有PFOS的 结构或特殊部件的局部结构计算,浓度不得等于或高于 0.1%,对于纺织品和其它有涂层的材料,PFOS的量不 得等于或高于 1μg/m2,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3. 以部分豁免的方式,,第 1 节和第 2 节不适用于以下条目,也不得适用于制作它们的物质或混合物: (a) 照相平版印刷工序的光阻或抗反射涂层; (b) 用于胶卷、相纸或印版的照相涂层; (c) 非装饰性硬六价铬镀层的抗雾剂,或受控制的电镀系统的润湿剂,其中 PFOS 排放到环境中的量采用在理事会2008/1/EC 指令相关的最佳技术来降到最低; (d) 液压机液体。 4. 通过第 1 节减量使用的方法,在 2006 年 12 月 27 日之前投放市场的泡沫灭火剂可使用直到 2011 年 6 月 27 日。 5. 部分豁免的方式,第2条不适用于2008年6月27日之前已经在欧盟内使用的物品。 6. 第 1 节与第 2 节的应用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第 648/2004 号法规不相违背。 7. 一旦获得有关更用途和安全的替代物质或技术详细的 新信息,委员会应当对第 3(a)至(d)节的每种减量方法予以审查,所以: (a) 当使用更安全的替代物质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 时,将尽快逐步停止 PFOS 的使用; (b) 减量使用只允许对关键的使用继续,当其更安全的 替代物质不存在且寻找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所做的 努力已经被报道; (c) 采用最佳技术将 PFOS 排放到环境中的量降低到最少; 8. 委员会应当对当前正在进行的对全氟辛酸(PFOA)和相关的物质的风险评估活动和获得更安全的替代物质 或技术的可能性予以继续审查,并提出所有必要的措施 来降低风险,包括禁止销售和使用,特别是当技术和经 济上可行的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或技术已经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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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二乙二醇单甲醚(DEGME) CAS 编号:111-77-3 EC 编号:203-906-6 | 假如该物质作为供应给广大公众的油漆,脱漆剂,清洗剂,自我抛光乳剂或者地板密封剂的组成成分并且浓度等于或大于0.1%时(重量百分比),2010年6月27日以后不得投放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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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二乙二醇单甲醚(DEGBE) CAS 编号:112-34-5 EC 编号:203-961-6 | 1. 假如该物质作为供应给广大公众的气体喷雾器中的油漆,脱漆剂的组成成分并且浓度等于或大于3%时(重量百分比),2010年6月27日以后不得首次投放市场。 2. 2010年12月27日之后,含有DEGBE并且不符合第一条的气体喷雾器里的油漆和脱漆剂不得投放市场以销售给公众。 3. 2010年12月27日之后,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对于含有DEGBE并且浓度大于或等于3%的油漆包含喷涂油漆,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其包装必须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不能用于油漆喷涂设备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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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MDI) CAS 编号:26447-40-5 EC 编号:247-714-0 | 1. 作为销售给公众的混合物的组成成分,如果MDI浓度大于或等于0.1%,2010年12月27日以后不得投放市场,除非供应商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其包装: (a) 包含符合89/686/EEC指令要求的保护性手套。 (b) 在不与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法规违背情况下,必须有清晰可见且难以擦掉的标记: “ - 对于二异氰酸酯敏感的人使用这个产品时,可能会有过敏反应。 - 患有哮喘,湿疹或者皮肤问题的人应该避免与本品接触,包括皮肤接触。 - 本品不能在通风条件差的时候使用,除非使用含有合适气体过滤器(例如符合EN 14387标准的A1型)的保护面具。” 2. 部分豁免,第1(a)条不适用于热溶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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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环己烷 CAS 编号:110-87-7 EC编号:203-806-2 | 1. 作为包装尺寸大于350g的氯丁橡胶基压敏胶的组成成分,其浓度不得大于等于0.1%,否则在2010年6月27日后不得首次投放市场销售给公众。 2. 含有环己烷的氯丁橡胶基胶黏剂,假如不符合第一条要求,在2010年12月27日之后不得投放市场供给公众。 3. 2010年12月27日之后,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对于投放市场上销售给公众的含有环己烷并且浓度大于或等于0.1%的氯丁胶,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其包装必须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 “在通风条件差的时候,本品不得使用。 本品不得用于地毯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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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硝酸铵 (AN) CAS 编号:6484-52-2 EC 编号:229-347-8 | 1. 作为用于固体肥料(单一或复合)的物质或者混合物的成分(浓度以氮计超过28%)在2010年6月27日后不得首次投放市场,除非这种肥料符合2003/2003/EC号法规的附件III设定的关于高含氮硝酸铵肥料的技术规定。 2. 2010年6月27日之后,除了供给以下特定的人,作为物质或者硝酸铵态氮含量大于等于16%的混合物不等投放市场: (a) 下游用户和分销商,包括根据93/15/EEC指令获得证书或授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b) 农场主用于农业活动,不管是全职的还是兼职的,而且与土地面积无关。 为了明白这一小段: (i) “农场主”意思是指一个或一群自然人或法人,不管根据当地法律,法律地位是授予一群人和其中成员,根据条约第229条,这些人定居于欧盟境内并从事农业活动, (ii)“农业活动”是指生产,喂养和种植农业产品包括收割,挤奶,饲养为耕种目的饲养动物,或者根据欧盟第1782/2003/EC号法规保持农田处于良好的农业和环境状态; (c) 从事专业活动例如园艺,温室里植物种植,公园,花园或者运动场,森林维护或者其它类似的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3. 但是,对于第2条的限制,在2014年7月1日之前,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社会经济原因,对于投放本国市场的物质和混合物,其中硝酸铵态的氮含量限值最后可以上升到20%。他们应该通知欧盟委员会和其它相关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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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二氯甲烷 CAS:75-09-2 EC:200-838-9 | 1、脱漆剂中含有二氯甲烷的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0.1%时,不得: (a)其首次投放市场向公众销售的时间不得在2010年12月6日后; (b)在2011年12月6日后,投放市场面向公众或专业人士销售; (c)在2012年6月6日后,为专业人士使用; |
60丙烯酰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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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富马酸二甲酯 | 用于物品及物品的任一成分中的富马酸二甲酯含量不得超过0.1mg/kg,物品及物品中任一成分富马酸二甲酯含量超过0.1mg/kg不得置于市场销售 |
62(a) 醋酸苯汞 EC 号:200-532-5 CAS 号:62-38-4 (b) 丙酸苯汞 EC 号:203-094-3 CAS 号:103 -27-5 (c) 2-乙基己酸苯汞 EC 号:236-326-7 CAS 号:13302-00-6 (d) 辛酸苯汞 EC 号: - CAS 号:13864-38-5 (e) 新癸酸根苯汞 EC 号:247-783-7 CAS 号:26545-49-3 | 1. 若汞在混合物中的含量大于或等于0.01%(质量百分比),则在2017 年10 月10 日后禁止制造、投放市场或者使用这些物质或者混合物。 2. 若汞在物品或任何部件中的含量大于或等于0.01%(质量百分比), 则在2017 年10 月10 日后这些含有一类或多类物质的物品或任何部件不得 投放市场。 |
63、铅及其化合物 | 1. 若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件的铅含量大于或等于0.05%(重量百分比),则不得投放市 场或者在市场使用。 2. 针对第1点: (i)“珠宝产品”包括了珠宝和仿制珠宝以及头饰,包括: (a) 手镯、项链和戒指;(b) 贵重珠宝;(c) 腕表和腕带;(d) 胸针和袖口。 (ii) “任何单个部件”应包括珠宝的组成的材料,以及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分。 3. 若投放市场或在珠宝制造中使用,则第1点也适用于单个部分。 4. 作为豁免,第1点不适用于: (a) 理事会指令69/493/EEC的附件I(1、2、3和4类)定义的水晶玻璃; (b) 钟表的内部消费者不可触及的部件; (c) 非合成或再重造的贵重和半宝石(CN 码7103,条例(EEC)No 2658/87),除非其用铅 或铅化合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处理; (d) 搪瓷,定义为至少在500℃的温度下矿物融化、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5. 作为豁免,第1点不适用于第一次投放时间早于2013年10月9日的珠宝产品和在1961 年12月10日前制造的珠宝产品。 6. 在2017年10月9日前,考虑到新的科技信息,第1点提及的可用的替代和产品中铅的迁 移,委员会应重新评估其准入,若合适,则应据此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