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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欧盟将严加管控“微塑料”
2023年9月2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的法规(EU)2023/2055,通过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的内容,对微塑料提出新限制要求,进行严加管控。除豁免外,该修订将于2023年10月17日起执行(具有过渡期的特定产品除外)。
■ 限制对象:
主要针对有意添加的微塑料,而对于无意产生的微塑料不做管控,比如例如由于较大的塑料废料的分解,轮胎和道路油漆的磨损,或合成衣服的清洗。所有小于等于5mm、合成的、水不溶性、不可降解的聚合物颗粒均被纳入管控。
■ 定义:
广义的微塑料,即合成聚合物微粒,指固体聚合物,并且满足下面两个条件:
(a)包含在颗粒中,并按重量计至少占该颗粒的1%;或在颗粒上形成连续的表面涂层;
(b)上述a点提及的颗粒,按重量计至少有1%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
(i)颗粒的所有尺寸均等于或小于5mm;
(ii)颗粒的长度等于或小于15mm,且长度与直径比大于3。
注:以下聚合物除外:
(a)自然界中发生的聚合过程的产物,与提取过程无关,非化学改性的物质;
(b)附件15证明可降解的聚合物;
(c)附件16证明溶解度大于2g/L的聚合物;
(d)化学结构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
■ 限制范围及限值:
不得单独作为物质,或为实现特定性能故意添加合成聚合物微粒,其浓度在混合物中小于0.01%(重量计)。
■ 涉及的常见产品有:
1、用于人造运动场表面的颗粒填充材料;
2、添加了微塑料的化妆品,其中微塑料用于多种目的,例如去角质(微珠)或获得特定的质地、香味或颜色;
3、含微塑料的洗涤剂、织物柔软剂、闪光剂、肥料、植物保护产品、玩具、药品和医疗设备等。
过渡期:
(a)自2029年10月17日起,用于香水封装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b)自2027年10月17日起,冲洗产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第(a)点。如果冲洗产品包含用作研磨剂的合成聚合物微粒,即剥离、抛光或清洁(“微珠”),则自2023年10月17日起适用;
(c)自2035年10月17日起,唇部产品、指甲产品以及化妆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第(a)或(b)点。如果唇部产品、指甲产品以及化妆品含有微珠,则自2023年10月17日起适用;
(d)自2029年10月17日起,免洗类产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第(a)或(c)点;
(e)自2028年10月17日起,洗涤剂、蜡、抛光剂以及空气护理产品,除非这些产品属于第(a)点。如果洗涤剂、蜡、抛光剂以及空气护理产品含有微珠,则自2023年10月17日起适用;
(f)自2029年10月17日起,医疗器械,如果医疗器械含有微珠,则自2023年10月17日起适用;
(g)自2028年10月17日起,不在法规(EU) 2019/1009范围内的肥料产品;
(h)自2031年10月17日起,植物保护产品以及生物杀灭产品;
(i)自2028年10月17日起,第(g)或(h)点未涵盖的农业和园艺产品;
(j)自2028年10月17日起,用于人工运动(场所)表面的颗粒填充物。
豁免:
工业用合成聚合物微粒,包括作为物质本身或在混合物中的;
环境危害风险较小的情况,包括以下:
(a)通过特殊技术手段,使其通过使用说明在预期的使用过程中难以释放到环境的合成聚合物微粒;(如色谱柱)
(b)在预期的使用期间内,合成聚合物微粒的物理性质被永久改变,使得聚合物不再落入该限制范围内;(如指甲油)
(c)在预期最终用途期间内,永久结合到固体基质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在混凝土中添加的纤维)
此外也包括下列投放市场的产品:
(a)指令2001/83/EC范围内的医药产品和法规(EU)2019/6范围内的兽药产品;
(b)法规(EU)2019/1009范围内的欧盟肥料产品;
(c)法规(EC) No 1333/2008法规(EC)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
(d)体外诊断设备,包括法规(EU) 2017/746范围内的设备;
(e)本段第(c)点未涵盖到的,(EC) No 178/2002法规条款2定义的食品,以及该法规条款3(4)定义的饲料。
注意:
对于处于缓冲期或豁免的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工业用户,须应主管当局的要求,向其提供这些产品中所含的聚合物的特性、这些聚合物在产品中的功能。若以可降解性或可溶性为由,声称产品不落入法规定义,则亦须根据主管当局的要求,向其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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